摘要: 來安縣2018年人民陪審員選任公告 為保障公民依法參加審判活動,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規(guī)定,結(jié)合來安縣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經(jīng)來安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 ...
來安縣2018年人民陪審員選任公告 為保障公民依法參加審判活動,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規(guī)定,結(jié)合來安縣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經(jīng)來安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同意,來安縣司法局、來安縣人民法院、來安縣公安局決定在本縣范圍內(nèi)公開選任一批人民陪審員,F(xiàn)將有關(guān)事項公告如下: 一、選任名額 本次公開選任人民陪審員70名。 二、選任條件 (一)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八周歲; 3.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5.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1.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ān)、國家安全機關(guān)、司法行政機關(guān)的工作人員; 2.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wù)工作者; 3.其他因職務(wù)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1.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的; 3.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zhí)業(yè)證書的; 4.被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的; 5.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wù)的; 6.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三、選任程序 (一)選任方式 1、隨機抽選:來安縣司法局會同來安縣人民法院、來安縣公安局從轄區(qū)內(nèi)的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征求候選人意見,組織符合條件的、有意愿的候選人填寫《人民陪審員候選人表》。 2、個人申請:符合條件的公民,可向?qū)俚厮痉ㄋ岢鰰嫔暾垼顚憽度嗣衽銓弳T人選申請表》。 3、組織推薦:公民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經(jīng)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推薦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的須征得公民本人同意。被推薦人需到屬地司法所填寫《人民陪審員人選推薦表》,單位或基層組織需出具推薦意見。 個人申請或組織推薦的人選,申請人、推薦單位自公告之日起可到本鄉(xiāng)鎮(zhèn)司法所報名,填寫《人民陪審員人選申請表》或《人民陪審員人選推薦表》。報名時須攜帶申請人或被推薦者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學歷證書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近期免冠2寸照片3張及電子版。 報名時間:2018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3:00-5:00)。 報名地點:各屬地司法所。 咨詢電話:0550-2352201。 (二)資格審查 來安縣司法局會同來安縣人民法院、來安縣公安局對隨機抽取的居民、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確定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人選。 (三)確定人選 來安縣司法局會同來安縣人民法院從通過資格審查并征求意見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選出人民陪審員擬任命人選。 (四)社會公示 來安縣司法局會同來安縣人民法院、來安縣公安局向社會公示擬任命人民陪審員名單。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提請任命 經(jīng)公示后確定的人民陪審員人選,由來安縣人民法院院長提請來安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任命。任期為5年,一般不得連任。 (六)通知公告 來安縣人民法院會同來安縣司法局將任命決定書面通知人民陪審員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并通報來安縣公安局,同時向社會公告。 (七)就職宣誓 經(jīng)來安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民陪審員,應當公開進行就職宣誓。宣誓儀式由來安縣人民法院會同來安縣司法局組織。 四、人民陪審員的權(quán)利和義務(wù) 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quán)利。 人民陪審員應當忠實履行審判職責,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人民陪審員的回避,適用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律規(guī)定。 人民陪審員應當按照要求參加培訓。培訓、考核、獎懲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guān)負責。 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guān)規(guī)定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guān)規(guī)定給予補助。 五、紀律規(guī)定 人民陪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jīng)來安縣人民法院會同來安縣司法局查證屬實的,由法院院長提請來安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wù): 1.本人因正當理由申請辭去人民陪審員職務(wù)的; 2.具有本公告第二條所列限制情形之一的; 3.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 4.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guān)的法律及相關(guān)規(guī)定,徇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人民陪審員有前款第3項、第4項所列行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在轄區(qū)范圍內(nèi)公開通報等措施進行懲戒;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公告期 公告期為30日,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2月15日。 特此公告 來安縣司法局 來安縣人民法院 來安縣公安局 2018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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